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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(guān)于標準砝碼的替代物分析
該規程4.6.2規定:“重復性誤差是將約為zui大秤量50%的砝碼,在承載器上施加三次來(lái)確定的”。然后,根據重復性的誤差來(lái)確定*需砝碼的數量。筆者認為,這是令人難以理解的,既然有約為zui大秤量50%的砝碼在現場(chǎng)進(jìn)行重復性誤差的測試,就沒(méi)有必要根據重復性的誤差不大于0.3e,可減少至zui大秤量的35%;若重復性誤差不大于0.2e,可減少至zui大秤量的20%;總不能放著(zhù)約為zui大秤量50%的砝碼不用而選用zui大秤量的35%或zui大秤量的20%的砝碼,然后再麻煩替代。根據GB/T14249.2-1993《電子衡器通用技術(shù)條件》4.3.3規定:“重復性誤差是以zui大秤量50%左右的載荷在承載器上放置三次來(lái)確定的”,這里用的是“載荷”。查閱OIML R76,重復性誤差測試也是用“載荷”而不是“砝碼”。如果將該規程4.6.2中的“重復性誤差將約為zui大秤量50%的砝碼”修改為與2.4.4規定相適應的“重復性誤差將約為zui大秤量50%的同*恒定載荷”,就不相矛盾,也與OIML R76規定相適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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